(六)退伙是想退就能退吗?
俗话说“合久必分”,有合伙就会有退伙。古人还有一句话叫作“好合好散”,如何做好退伙的处理也是一门学问。
法律没有规定哪些情况下可以退伙,因此在订立合伙协议时最好予以明确。退伙一般分为自愿退伙、自然退伙和开除退伙三种。自愿退伙无须解释;自然退伙是指合伙人死亡而自然终止了合伙资格;开除退伙一般是由于某一合伙人故意损害合伙利益而被其他合伙人一起决定要求其退出。
合伙协议中可以约定退伙的条件,比如必须经营一定时间后才能退出等。总之,退伙的基本处理原则是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能“拍拍屁股就走人”。
退伙并不意味着债务的消失。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退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仍然应当承担清偿责任;而且即使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这种债务的连带承担方式令很多人忌惮,也是合伙相对于公司最明显的缺点,因此会转而选择承担股东“有限责任”的公司作为经营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