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五条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 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 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 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 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 房源信息应当真实, 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 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 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 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 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二十七条 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 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 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二) 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三) 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四) 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